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秋桃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