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6年度,265號
TTEV,106,東簡,265,2018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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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秋桃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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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