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426號
TNEV,107,南簡,426,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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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美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萬3,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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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