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鄧曉玲
被 上訴人 黃建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