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385號
TNEV,107,南簡,385,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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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廣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
  第447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30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
 ㈡查被告因毒品案,現於臺灣臺南監獄服刑中,依執行處分書
  所載,執行期滿日期為115年9月5日,本件如有訴訟必要,
  請務必具狀到院,以便辦理提解程序。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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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