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廣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
第447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30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
㈡查被告因毒品案,現於臺灣臺南監獄服刑中,依執行處分書
所載,執行期滿日期為115年9月5日,本件如有訴訟必要,
請務必具狀到院,以便辦理提解程序。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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