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327號
TNEV,107,南小,327,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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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沈詩容即沈志鴻之繼承人
被   告 沈詩縈即沈志鴻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崴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3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6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蘇冠杰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
主 文
被告沈詩容及沈詩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志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沈詩容及沈詩縈於繼承被繼承人沈志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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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