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231號
TNEV,107,南小,231,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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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吳銘澤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3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4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5
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豐榮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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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