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053號
TNEV,106,南簡,1053,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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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梁清池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訴訟代理人 陳元山
      馮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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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