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6年度,49號
TNEV,106,南勞簡,4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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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郭宗憲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福德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豪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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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德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