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王麗品 黃芳子 張志強 徐秀琴 馬紹涵 郭志緯 蘇志賢 許智玲 陳崇誠 羅文偉 吳家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代 表 人 黃秀川(處長)訴訟代理人 呂畊霈 律師複 代 理人 易先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恒毅 邱顯添上列當事人間獎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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