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12號
TPBA,105,訴,212,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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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智律師
  廖郁晴律師
   潘穩中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侯文賢
吳麗玲
黃嘉琪
複 代理 人 楊中琳
參 加 人

代 表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21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案由欄所載「00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0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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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