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56號
原 告 黃大軍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元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