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
原 告 陳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
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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