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711號
TPEV,107,北補,711,2018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
原   告 陳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
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鴻鉅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