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汪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足即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壹佰捌拾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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