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5,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
,225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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