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 告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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