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687號
TPEV,107,北補,687,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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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告 陳俊賢(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雅鈴(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雅蘭(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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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