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8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被 告 陳俊賢(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雅鈴(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雅蘭(即被繼承人陳萬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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