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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