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658號
TPEV,107,北補,658,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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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宏林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霖 
被   告 陳書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26日起的每個
25日,按月支付原告擁有之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4 樓房屋,權利範圍7 分之1 的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1,309
元,直至原告房屋產權因移轉而消失之日止;㈡以上被告應付原
告租金,應於本訴訟事件經貴院判決確定之日起7 日內,將已到
期而未支付的租金以現金一次付清給原告。另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而為到期的租金,應於該期當月的25日付清給原告。上列應付租
金如有逾期支付時,另按逾期支付金額每萬元加計3 元的罰款,
一併付清給原告;倘逾期達90日以上時,原告得不經訴訟程序即
可逕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前揭聲明㈠部分,核屬將來給付
之訴,且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並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157,080 元(計算式為:1,309 元×12×10=157,
080 元)。至於前揭聲明㈡部分,僅係就被告應給付之方式所為
之說明,不具單獨之訴之利益,自無須併算其價額。基上,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0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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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林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