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進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500,000元(計算式:7,500,000 元+15,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
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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