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650號
TPEV,107,北補,650,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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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美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麟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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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