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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