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632號
TPEV,107,北補,632,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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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憲台李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
萬6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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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