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憲台、李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
萬6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