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孟忠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耿偉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孟忠實業有限公司、廖
耿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52 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143,000 元+彩色影印機殘值66,652元=209,6
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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