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397號
TPEV,107,北補,397,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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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馬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礎富裔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8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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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