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8號
原 告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
訴訟代理人 楊彩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94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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