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957號
TPEV,107,北簡,4957,201804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57號
原   告 台灣紐白特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鎰斗(KIM ILDU)

訴訟代理人 虞秉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牙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牙美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牙美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5 元,應繳裁判費1,2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紐白特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