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13號
原 告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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