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027號
TPEV,107,北簡,4027,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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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4027號
原   告 世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被   告 馬成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返還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每月屆期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臺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營業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 第21條 約定(見本院卷第5 頁),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4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3項原為:「 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 開車牌及行車執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元。」(見 本院卷第1頁), 嗣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 第2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 3項為:「 被告應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車牌及 行車執照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000元。」(見本院卷第 1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4年1月1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 被告提供國瑞廠牌、型式ZGE2IL-JPPJKR、101年出廠、排氣 量1,987CC、 引擎號碼3ZRA863547之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 , 由原告以系爭車輛向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碼000-00(於 105年8月4日變更為TDA-1521號)之營業用小客車車牌2面、 行車執照1枚(下稱系爭車牌、行照 ),交由被告營業使用 ,依約被告應每月繳納服務費1,000元, 且系爭車輛之稅費 、規費、保險費及違規罰單均應由被告負擔。豈料,被告自 106年1月2日起即消失無蹤, 迄今尚積欠服務費計1萬2,000 元,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系爭契約之意 思表示,而系爭契約終止後被告仍無權占用系爭車牌、行照 ,妨害原告之使用、收益權利,致原告每月受有相當於服務 費1,000元之損害, 原告並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返還系爭車牌、行照之日止,按月相當於服務費之損害1, 000元, 爰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汽機車各 項異動登記書及行車執照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頁),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 原告依據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 第1至3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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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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