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3637號
TPEV,107,北簡,3637,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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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7號
原   告 許耀仁 

被   告 安東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支付命令准 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07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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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