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7號
原 告 許耀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東營造有限公司
、郭佳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0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5,5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