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3292號
TPEV,107,北簡,3292,2018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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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
原   告 鴻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須補繳3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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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