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83號
TPEV,107,北簡,1583,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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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楊珮蓁 
被   告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 
被   告 洪瓊如 
      林逢春 
訴訟代理人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15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在卷 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暵暘綠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畯洪瓊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6



日邀同被告陳國畯洪瓊如林逢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106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 、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暵 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畯洪瓊如既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被告林逢春對原告主張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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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