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4號
TPEV,107,北建簡,4,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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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季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北建
簡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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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