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葉德淵即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終止信託關係
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29日以107年度北司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 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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