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10號
TPEV,107,北勞簡,10,2018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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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羅志鵬 
      陳彥榮 
      周宜樺律師
被   告 許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原在監服刑,原告先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 萬408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張在卷為憑,嗣因被告已出 監,毋庸再支出提解費用,則原告已預納之提解費用即有溢 收情形,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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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