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3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浲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壹佰零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整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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