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734號
TPEV,106,北簡,14734,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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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3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浲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壹佰零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整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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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浲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