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223號
上 訴 人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嫦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被上訴人 曾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
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7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