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6年度,3號
TPEV,106,北建簡,3,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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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勝 
送達代收人 劉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偉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0,92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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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