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06號
原 告 陳鵬宇
陳威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被 告 蔡笠煬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陳鵬宇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221 號案件偵查中, 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終結 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