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9號
原 告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賴正興
陳易聰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
張大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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