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975號
TCEV,107,中補,975,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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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6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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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