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6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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