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王韻雅
訴訟代理人 王晨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恆毅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