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167號
TCEV,107,中補,1167,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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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王韻雅
訴訟代理人 王晨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恆毅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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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