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38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8,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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