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109號
TCEV,107,中補,1109,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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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
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1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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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