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瑋間請求支付機車維修費用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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