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070號
TCEV,107,中補,1070,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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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訴訟代理人 方貞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江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0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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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