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905號
TCEV,107,中簡,905,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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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原   告 林宜昭
兼訴訟代理 鍾苡蓁

被   告 陳進益
      傅良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80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380 號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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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