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764號
TCEV,107,中簡,764,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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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原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康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對被告辯稱疲勞駕駛之意見,並請就被告主張當月出勤及上班時數之事實表示意見,並得提供相關出勤紀錄之佐證。上開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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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