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706號
TCEV,107,中簡,706,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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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原   告 方芬妮
      龔琬芳
被   告 魏永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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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