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038號
TCEV,107,中簡,1038,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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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永烈
被   告 鄭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之設立地址或戶籍 址均為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有起訴狀所載、公司 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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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